
民國100年07月11日早上4點30分左右,台北市一名男子在住家和家人發生爭執,因為聲音太大,附近鄰居報警,警方到場,沒想到男子竟然持刀追砍其中一名員警,情急之下,朱姓員警朝林姓男子連開5槍,2槍打中對方的胸部和腹部,送醫不治,家屬質疑警方用槍時機過當。
一個很簡單的新聞
卻透露出一個社會的體制問題
我國究竟是法理情,還是情理法?
這是老生常談了
一個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察人員,面對即時而來的攻擊,到底該如何處置?
不開槍等著被砍殺
開了槍卻又要面對如此的狀況?
依法執行,殺了人,卻還要賠償?這就是我國警察的現況
不管是否正確
在台灣,死者為大的心態
卻依然保持著
違規穿越馬路,遭到車輛碾斃
先不論到底違規責任問題
家屬一定是先要求賠償
不管死者是否違法
家屬就是要賠償
腦殘民代,也會跳出來說話
更可悲的
所謂的警察局長官還會跳出來道歉與安撫
絕對不會當著家屬與媒體的面
說出"我們的警察是依法執行,不需要任何賠償,只需要付法定喪葬費"
為啥?
因為他們滿腦子只想保住自己的官位
然後
回到單位
開始打電話,下命令
打電話要求認識的有錢人,多少幫忙湊一點
下命令開始募不樂之捐
美其名幫助同仁
實際上呢
捐的人都是滿身屈辱與血淚
因為不知到幾時會輪到他自己面對這樣的狀況
這就是我國的體制
警察只是個工作的代名詞
不代表國家公權力
也不代表榮譽
只有茫然的悲哀
令人可悲又可恥的
我居然還待了13年
這13年裡面
付出了很多屈辱的不樂之捐
而
沒有進步
用個黑暗軍法,詐術與厚黑學的角度來看
人民求救
不需要太匆忙的趕現場
就讓人民多幾個死傷吧
不然自己去了現場
被砍是活該
被殺是剛好
犯人?
犯人有他們的人權
警察與善良老百姓是賤民
死了也是剛好